川注协[2005]4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会协〔2004〕18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5〕37号)的有关要求,我会决定组织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检查制度规定,所有事务所每五年内至少被检查一次,今年我会在确定行业检查对象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的重点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同时加强了与审计、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避免重复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
(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情况;
(三)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四)事务所执行省物价局收费标准的情况;
(五)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情况。
三、执业质量的检查范围
(一)2003年以来新设事务所,以事务所成立以来出具报告的审计和验资业务为检查范围。
(二)其他事务所,原则上以抽查事务所2005年1至7月份出具报告的审计和验资业务为主,必要时,也可追溯以前年度的业务。抽查业务的数量,应当反映事务所整体的执业质量状况,具体数量由检查人员根据事务所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检查时间
2005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安排在7月份至10月份进行。
五、检查要求
被检查事务所在接到我会检查通知后,应当积极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一是要组织事务所有关人员认真开展自查,发现和改进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二是要按照检查通知的规定,填写有关检查表格(见附件),整理好业务档案、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避免出现检查组抽取业务档案时有的尚未整理归档甚至保存在个人手中的情形;三是事务所的有关人员,尤其是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妥善安排好检查期间事务所的业务工作,避免检查工作与事务所业务相冲突。此外,在检查小组进入被检查事务所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事务所应向检查小组汇报事务所基本情况和自查情况等,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事务所,将向事务所发出书面文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达到督促的目的。对其中问题严重的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将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给予必要的行业惩戒或移交行政部门处理,并考虑列入次年的复查对象。
七、检查纪律
(一)保密。检查人员对于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事务所、事务所的客户和事务所有关人员的资料、信息,只能向检查小组、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不得在任何场合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掌握的这些资料和信息,只能用于与检查工作相关的用途,不得用以抢同行的客户或诋毁同行等不当用途。
(二)回避。当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时,检查人员应当回避。
(三)廉洁。检查工作的有关费用,如住宿、吃饭和办公经费等,由协会予以提供,不能由被检查事务所负担;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检查工作的特殊性质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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